男子3年打赏60名主播共计16万 妻子诉平台返还被驳回 今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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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卢越 通讯员 黄硕
冯先生喜欢观看网络主播歌舞表演、行家玩车,在网络直播平台充值,用平台虚拟币给主播送礼物,3年间共打赏了60余名主播16万余元。冯先生的妻子魏女士要求某直播平台返还冯先生充值金额16万余元。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近日对该案公开宣判,法院认为冯先生的打赏行为不构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无权处分,一审判决驳回魏女士全部诉讼请求。
魏女士认为,冯先生向某直播平台主播送礼物的行为不是消费行为,而是赠与行为。冯先生擅自处分大额夫妻共有财产,超出了冯先生及其家庭的正常收入及合理的打赏金额,应当认为冯先生打赏的行为无效,要求某直播平台返还已充值16万余元。
某直播平台代理人称,冯先生明确知悉兑换展示礼物效果、直播间打赏等功能属于收费服务,自愿进行充值并使用相应功能,平台则也依约提供了相应的网络技术服务。冯先生的行为属于网络消费行为,不应当被认定为赠与行为。且冯先生的行为是日常生活中正常休闲娱乐消费的行为,属于夫妻一方出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平台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不具有无效或可撤销事由,且不涉及公序良俗条款的适用。
庭审中冯先生称,只和一个主播有网上聊天行为,没有线下见过面。主播在直播当中没有色情淫秽、性暗示等语言行为,在微信聊天中也没有诱导或劝导过自己打赏。自己打赏时的想法就是看心情,觉得谁好玩就给他打赏。
法院认为依据现有证据,冯先生和某直播平台系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不存在赠与合同关系;冯先生的打赏行为系一种文化娱乐消费,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支出范畴,不构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无权处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冯先生打赏行为有导致合同无效的事由,2018年4月至2021年4月间,冯先生共计向某直播平台转账充值16万余元,所兑换的平台虚拟币主要用于打赏60余名主播。打赏数额最多的两个主播分别为8万余元、3万余元,其他主播账号的打赏金额未超过千元。
法院认为,冯先生与某直播平台成立网络服务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合法有效,该合同对冯先生具有法律约束力。冯先生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有权选择消费的方式和种类。夫妻一方在合理范围内进行网络直播打赏的消费行为,另一方以不知情为由请求返还,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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