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有新变化,这些项目可免征
(资料图)
实习记者 徐畅
7月5日,临沂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在会上了解到,临沂市财政局牵头起草的《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于6月20日起开始施行,和原办法相比有四点新变化。
征收范围和主体有调整。征收范围,由原来的各区城市规划区、小城镇规划区,调整为按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各区中心城区、城镇镇区;征收主体,原经开区城市规划区配套费由市级征收,调整为沂河新区中心城区配套费由区级征收。各县可根据新《办法》规定,在市政府确定的征收标准内,结合各自实际,提出征收标准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征收对象更细化明确。新《办法》对征收对象在原来“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商业经营用房等建设项目”的基础上,增加“商住楼、餐厅(含食堂)、车库以及仓储、物流企业的仓储用房”,将办公楼进一步明确包含科研楼。
配套费项目整合归并。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要求,将原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义务教育建设配套费和供热、供气、供水管网建设配套费,统一归并为配套费一个收费项目,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均不再区分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
对专业经营单位申请使用配套费的程序及拨付专业经营单位资金的性质进行了明确。财政部门拨付供热、供气、供水等专业经营单位的配套费,作为政府资本性支出,所形成的资产作为国有资产进行管理,由住建部门委托专业经营单位使用。
据介绍,新出台的《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中也有一些优惠政策,凡是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经审核免征配套费。具体包括: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棚户区、旧村(居)改造安置住房;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校舍维修、校舍安全工程、重建、改扩建等建设项目;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人民防空建设项目;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配套改造项目;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工业企业在符合城镇规划的前提下,在现有厂区内改建、翻建厂房的,免收配套费;在现有厂区内扩建、新建厂房(不包括原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审查批准的总平面图已含厂房)的,减按50%征收配套费;企业执行《山东省主要工业行业厂房建设指导标准》,建设三层以上工业标准厂房的,第一层全额征收配套费,第二层减半征收配套费,第三层及以上免征配套费;结合工艺特点建设地下厂房的,地下部分免征配套费。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减免配套费政策规定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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