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晓苏谈房产税的合理性与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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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晓苏(原房改课题组组长,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原董事长,汇力基金董事长)
(资料图片)
近几年我发布过多篇文章与视频访谈,清楚地阐述了我对征收房产税必要性与可行性的看法。鉴于最近这个题目引发网络热议,我有必要把观点与建议再介绍一遍。
首先,谈谈我国征收房产税的必要性即合理性。
各国税法都有“公平原则”。过去我国不征收房产税,但城市建设与维护费用并不是没有收,而是通过“廉价征地高价卖地”把出资转移给农民;再把高价地转化为高价房,卖给了城市里最后买房的人,主要是年轻人与“新市民”家庭。这两个弱势群体本来应是政策照顾的群体,反而要他们主要承担城市建设与管理费用,有房居民却不用为自己的房屋财产缴纳财产税。这公平吗?明显是对弱势群体的不公平。应当通过开征“房产税”,通过合理税赋实现社会公平。
其次,谈谈征收房产税的可行性与便捷方案。
各国税收原则中还包括“成本原则”,即征税成本不能高于税收额本身。我提出的征税简便方案就是三句话:“见房就征”、见证就退”、“从小产权房起征房产税”。
1、“见房就征”使得征税非常简便易行,所有城镇房产都应当缴税,有一套房子交一份税。其中当然不包括农宅,农宅在现行“城乡二元结构”下价值太低,每套才几万元甚至才几千元,不谈法理仅谈实际,这么低的价值怎么征税呢?
2、“见证就退”是让纳税居民凭身份证就可以退回一套房子的税,每个身份证可退税一套房。它能让居民均等享受退税优惠,避免了“离婚避税”等不良效应。当然有多套房产的居民就不可能都退税了。
3、“从小产权房起征房产税”。
“小产权房”是什么概念谁都知道,那可不是“农宅”,而是为城镇居民私自购买的农村房,在我国现行法律下是“违法行为”。它已占到城镇居民住房面积的25-30%,享受着城市生活条件的改善与房价增值的红利,却没有缴纳应当缴的费用,这是占了政府与“守法”购房居民的便宜,也是一种“不公平”。现在地方政府处理“小产权房”的做法,一是躲避不管,二是补交土地出让金变为“合法”,三是强制性拆除。我主张把这个遗留问题纳入征收房产税中,通过征税把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费用年复一年缴纳上来。缴足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税款,税率就可以恢复正常。纳税后这种房产权就应当被承认,变为“合法”的这些房产价值就会倍率增值。这将让“违法”售农房的农民、“违法”购农房的城市居民,和得以解决遗留问题的地方政府三方都满意。这不是解决“小产权房违法”问题的最佳方案吗?
最后,谈谈对最近有人对我歪批和热议的看法。
有人分不清楚“小产权房”与“农宅”的法律界限,误以为“小产权房纳税”就是让农民缴纳房产税,这是缺乏知识与孤陋寡闻。更有造谣生事的不良自媒体,把城镇居民违法购买的“小产权房”胡说成“就是农民的房子”,编造“孟晓苏说要对农民房子征税”的谣言,还胡编乱造了些我从来没有说过的话,好像鄙人跟农民有仇似的。你们不知道我是八十年代农村承包制改革的推进者吗?我是跟农民群众最亲近的人。造谣者想靠蹭我热度赚流量,既可笑又可悲。为造谣者点赞的人也都挺搞笑的,有智商上的问题吧?
这些事情促使我把前几年谈房产税的文章再发一遍,请感兴趣的朋友再次了解我的观点,更希望把它广泛传播,让更多的人知道。
我再把必要性强调一遍:不征收房产税,而把城镇建设与维护费用继续转移到农民与城镇年轻人身上,是对低收入群体的不公平!应当通过开征“房产税”,并通过合理税赋包括退税,实现社会公平。
最后请网友注意,我讲的从来都是“房产税”而不是“房地产税”。人们早就对“土地使用权是否纳税”与“应当向谁征税”议论纷纷,房地产企业各项税费也早都在交着。虽然我讲的只是“房产税”,但并不排除国家另有征收地税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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