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天!义乌这里迎来小高峰!
明天(8月22日)是“七夕”
登记结婚小高峰将至
市民政局发出温馨提示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选择这一天
办理结婚登记的新人们
以下事项请提前了解↓↓
办理流程
申请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1.男女一方或者双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浙江省的内地居民,可以在浙江省内自主选择内地居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
2.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浙江省的现役军人,可以在全省自主选择内地居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3.双方均非浙江省户籍且一方或双方经常居住地在浙江省的内地居民,可以凭一方有效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在一方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离婚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结婚登记。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双方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申请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八、当事人持有《浙江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和材料。
九、双方均非浙江省户籍的内地居民,选择一方当事人浙江省内经常居住地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的,除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需要提交的证件外,还应当提交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或纸质《浙江省居住证确认单》。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的,应当事先到居住证发放地公安部门补办签注手续、恢复使用功能。
申请材料
一、《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原件(现场填写)。
二、合法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含临时居民身份证原件,下同)和居民户口簿原件。
1.当事人为集体户口的,应当提交本人盖有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常住人口登记卡。
2.当事人不能提交居民户口簿的,可以提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3.双方均非浙江省户籍的内地居民,选择一方当事人浙江省内经常居住地申请办理结婚的,还应当提交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或纸质《浙江省居住证确认单》。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的,应当事先到居住证发放地公安部门补办签注手续、恢复使用功能。
4.居民身份证与居民户口簿登记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有不一致的,应当先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更正并换领证件,再办理结婚登记。
5.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居民户口簿登记不一致的,应当提供能够证明本人声明真实性的婚姻登记证、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无法提供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更正户口登记的婚姻状况。
6.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应当提交能够证明本人声明真实性的婚姻登记证、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7.离婚后申请办理结婚登记,通过浙江省婚姻登记管理系统能够共享获取到离婚证电子证照(符合《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离婚证》标准),经本人确认无误的,可以作为离婚证明材料存档(当事人已恢复婚姻关系的除外)。
8.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军人证件原件和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原件。
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三、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3张。
义乌市民政局
办公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工作时间
8:30-11:30
14:00-17:30(夏季)
13:30-17:00(冬季)
办公地点
义乌市南门街373号
咨询电话
0579-85333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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